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和省、市关于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由专门的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含智力、精神残疾人直系亲属,下同),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政府或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托养服务、安养庇护的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信用良好,具备还贷能力;
5、借款人或经营实体50%以上的用工人员,原则上应经过职业技能或实用技术培训;
6、具有当地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托养服务、安养庇护的福利性单位证书;
4、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5、信用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6、残疾人职工达到用人单位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以上,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用途:限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与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贷款的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簿,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和残疾人协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宜昌市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申请人所在社区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和调查,对初审合格的由社区负责人签署推荐申请人贷款意见,向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申请人所在社区应于每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借款人申请表送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各区成立由残联牵头,财政部门、担保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参与组成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每月集中会审一次。
第九条 贷款资格审查
联合会审机构根据社区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一)对社区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请人个人资信情况。
(三)对申请人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进行评估。
(四)审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联合会审通过后,可免除反担保:
户籍和经营场所均在同一信用社区内,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收入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社区出具信用证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第十一条 经审查需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可以如下方式进行反担保:
(一)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央、部、省在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济效益好的电力电信部门职工(正式长期),以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扣划工资委托书、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等。
(二)以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有价证券(如存单)进行反担保,需提供抵押物原件及征得相关金融机构同意。
(三)以自有房产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权属证明、保险单,可不需评估。
(四)企业法人提供反担保,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其他财产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等材料。有财务报表的还需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提供反担保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
第十二条 核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落实贷款实际用途。对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联合会审机构在申报表上现场签署意见,盖章认定,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反馈给社区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联合会审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返还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出具担保函。担保机构在申请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
第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函后及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申请人可按照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及时到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
第四章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五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宜昌市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向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资格审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宜昌市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托养服务、安养庇护的福利性单位证书;
4、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5、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应注明);
6、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盖有企业公章的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贷款申请书;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承诺,经办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担保函与贷款人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合同。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需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人民币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职工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每安置一名残疾职工就业可申请2万元贷款,但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会审后,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和借款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协商确定,但不得上浮。
第二十二条 对残疾人个人或合伙经营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内由财政部门给予100%的贴息,展期贴息50%。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按季拨付,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微利项目范围按照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担保基金。市、区两级分别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其中,市级不低于100万元,区级不低于30万元。担保基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残疾人就业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该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担保比例、方式、担保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物,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
实行反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年担保费率按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2%收取;取消反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年担保费率按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收取。
在整体担保合同的担保限额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为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当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逾期贷款本息后,如小额担保贷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应及时补足担保基金,达到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控制比例。
第二十六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具体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代偿责任:实行反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损失,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代偿5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偿50%;取消反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发生的损失,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代偿。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员的认定。
(四)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和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五)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要求,为贷款使用者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二)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追偿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代偿。
(三)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履行代偿责任。
第三十条 经办金融机构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经办金融机构应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放大效应。当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报告,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二)会同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
(三)定期进行贷款检查。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四)加强对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对到期未还贷款,至少向贷款人发出2次以上催还函件。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残联)、社区居委会(残协)的责任
(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汇总上报。
(二)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社区 小额担保贷款”模式,为社区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三)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做好生产经营。
(四)配合协助经办金融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做好催收贷款工作。对社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照回收金额的2%给以奖励,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建立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人民银行及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人民银行、财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和建立,原则上只对市城区(夷陵区除外)残疾人和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市城区各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由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各自业务分工负责解释。
各县市(夷陵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