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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德阳市委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自:德阳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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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4号),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目前我市有28.7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57%,涉及全市近五分之一的家庭。特别是“5.12”特大地震发生后,又新增了相当数量的伤残人员,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德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开创我市残疾人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德阳为目标,突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基层、协调发展”的原则,按照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卫生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引导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补贴政策。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残疾人和未就业孤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在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规定报销。在按规定报销后,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凡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按照政策予以救助。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不足部分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补助;特殊困难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现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城镇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四)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各级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各级财政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预算,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实施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孤残人员,农村及贫困残疾人康复问题。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所需经费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医疗救助。

      (五)加快地震灾后康复设施服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并全力做好地震灾区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健全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网络,市及县(市、区)残联要抓住灾后重建契机,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当地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要在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形成以市为龙头,县(市、区)为重点,社区为基础的三级康复服务体系。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将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卫生、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妇联等部门制定残疾预防计划。倡导优生优育,做好补碘、改水、孕妇环境改善、孕期保健服务和孕期安全用药等工作。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防灾、避灾、减灾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凡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应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本人低保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托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托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托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妥善解决因公致残及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地震致残学生及其家庭的生活救助按现有的规定执行。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城镇就业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并予以适当补贴。对企业吸纳或公益岗位安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建立和完善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险救助机制。采取社会保险补贴的方式扶持城镇残疾人就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城镇失业残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助);对城镇残疾人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建立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救助机制,对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现分类补贴。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资助孤残儿童福利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精神病院、农村养老院等服务机构的建设。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力度,提高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比例,市及县(市、区)每年应在福利彩票当年募集的本级留存公益金中,按不低于7%的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文化教育、扶贫等项目。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建立完善以经费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特殊教育政策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巩固和发展特殊教育学校(班),做好特殊教育学校的灾后重建。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各类教育、康复、福利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班或接受学前残疾儿童入园(院)。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机制,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住校学生住宿费以及补助住校学生生活费。对贫困残疾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给予资助。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中等职业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把市、县(市、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聋儿语训、智障、孤独症、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纳入特殊教育范畴,其师资与特殊教育学校师资同等对待。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从事手语、盲文翻译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落实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施就业援助,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全面开放,完善残疾人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残疾人技术培训、创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重点开发社区服务和社区残疾人事务工作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公益岗位,帮助一户多残、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和重残无业等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

      (十二)搞好残疾人扶贫。部门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共同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积极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促进残疾人增收。加大扶持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的力度,切实将住房困难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政府实施的“安居工程”中优先安排。全市各级财政部门逐步加大残疾人扶助资金投入力度。

      (十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事业。各级文化部门要切实将残疾人文化工作纳入文化事业统筹发展,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类文化艺术活动,注重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培养,为残疾人参加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公众文化、体育、旅游、娱乐场所对残疾人开放,为他们提供免费或优惠、方便的服务。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要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室。扶持建设基层残疾人文化站(关爱书屋),引导、支持、鼓励以残疾人事业为题材的文学艺术创作,对优秀的残疾人文化艺术作品予以奖励。

      (十四)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市、县(市、区)体育部门要切实把残疾人体育纳入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引导残疾人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积极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组织参加市内外残疾人大型运动会。增加残疾人运动场所和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体育场馆。体育场(馆)要有残疾人专用训练设施和场地。加强残疾人运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对残疾人在体育事业中获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

      五、切实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五)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要设立服务醒目标志,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要逐步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全市各类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安装、材料、配套等相关费用减免优惠;残疾人家庭居民生活用气免去配套费;安装、材料等费用按定额标准适当下调;居民生活用水对改造“一户一表”的费用实施减半;居民生活用电安装、材料、配套等相关费用按照省物价局文件减免优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费进入市内各旅游景点和收费的公共厕所;因建设规划需拆迁残疾人居住房屋时,应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发放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残疾人应给予特殊照顾。

      (十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将服务于残疾人康复、托养、残疾人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特殊教育、技术培训、就业服务、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安排,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并作为优先和重点领域予以扶持。抓紧建成一批起点高、条件较好、服务较完善的骨干服务设施,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更加合理、条件不断改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要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托养、教育、就业等服务设施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十七)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建设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新建改建、灾区恢复重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积极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城市步行通道系统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逐步完成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备配置。文明办、旅游部门要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旅游城市验收的考核范畴。公安部门要按照《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11号令】,创造条件满足符合身体条件的残疾人学习、培训、申领相应车型的驾驶证,维护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合法权益。城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市电视台新闻节目要加配手语,公共服务机构要逐步提供语言、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市及县(市、区)都要建立重点开展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托养服务机构,加快托养设施、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社区和志愿者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心理服务、技能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鼓励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全市要逐步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投资建设各类残疾人服务设施。

      六、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九)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抓好各级各类扶残助残示范单位的创建,将扶残助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弘扬时代精神,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的力度。县级以上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市内以新闻宣传为主的网站要开办和完善残疾人专栏、专题节目、电视手语新闻节目。

      (二十)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老龄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依法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残疾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募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各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献计献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发展壮大扶残助残志愿者队伍。

      七、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

      (二十一)增强法制观念。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等部门要将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普法宣传规划,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

      (二十二)健全残疾人法制工作机构。建立由人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残疾人在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鉴定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救助对象。各级残联要健全残疾人维权体系,明确承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县(市、区)、乡(镇)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残疾人维权工作。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大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纳入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范围,各级政协要加强民主监督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作。各级政府凡制定出台关系民生的政策措施时,要考虑残疾人的权益,征求残联的意见,切实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二十四)建立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逐步增加,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各级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业务工作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残疾人康复项目、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发展特殊教育、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贫、危房改造、体育、宣传文化、组织建设,重点支持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灾后重建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托养服务、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康复托养的培训教育等。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提供税收优惠和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扶贫力度,农村贫困残疾人在享受财政扶贫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康复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资助创业。要综合运用财政补助、政府性基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积极引导社会捐助、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残疾人事业,形成多渠道、全方位资金投入格局,建立稳定增长机制,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十五)健全完善残疾人工作组织。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指导,支持残联依法履行工作职能,解决好各级残联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根据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着力解决好各级残联班子的配备和残联内设机构不完善、人员编制少等问题。要充实配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力量,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健全残疾人工作网络,乡(镇)残疾人工作机构,必经配备专(兼)职理事长,逐步配齐乡(镇)残联残疾人专职干部。要将基层残疾人工作列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职责范围。

      (二十六)加大残疾人工作考核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中的职责和任务,政府残工委每年要对各部门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并加大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力度。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发[2008]7号、川委发[2009]14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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