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残联〔2008 〕255 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北部新区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办事处: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08 〕27 号),经研究决定,从2008 年12 月1 日起 ,提高低保户残疾人救助标准。现特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在享受原有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 元。
二、享受低保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在享有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增加20 元。
三、对低保户残疾人享受低保后仍然特别困难的,应通过临时救助给予重点帮扶。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