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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低保户残疾人救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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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2

 

(渝残联〔2008 〕255 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北部新区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办事处: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08 〕27 号),经研究决定,从2008 年12 月1 日起 ,提高低保户残疾人救助标准。现特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在享受原有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 元。

      二、享受低保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在享有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增加20 元。

      三、对低保户残疾人享受低保后仍然特别困难的,应通过临时救助给予重点帮扶。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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