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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作者:
来自:重庆市残联
人气:2428
2011-01-12

 

(渝委发〔2008〕27号)
(2008年10月21日)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直辖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重庆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现就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协调发展

      (一)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统筹城乡残疾人事业发展。按照“城乡一体、分类指导,综合配套、统筹发展”的要求,制定城乡统筹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农村残疾人工作力度,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专门的帮扶措施,切实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统筹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大对渝东南地区、三峡库区的扶持力度。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实行主城区、渝西地区区县对渝东南地区、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结对帮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服务功能,促进渝东南地区、三峡库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逐步配备康复专业人员,建立康复科室,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残疾人必须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贫困残疾人个人出资部分由各级政府在公共财政中安排资金适当补贴。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治疗、畸残儿童矫治手术、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并逐步纳入残疾人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五)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确保2015年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大力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继续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研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六)加强残疾预防工作。按照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科学、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机关、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大力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三、采取多种帮扶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对低保户残疾人,由公共财政按每人每月增加20元提高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特殊补贴。对低保户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按规定提高保障水平。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生活救助。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把贫困残疾人的危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家园建设、灾民倒房重建等结合,落实好建设补助资金,确保无房、危房贫困残疾人居有其所。城市廉租住房政策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残疾人中的失地农民、超龄人员、贫困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从2008年起,市和区县(自治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用于残疾人事业不低于10%,并逐年有所增加。支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发展,广泛募集社会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

      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推动残疾儿童少年普及义务教育,大力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加强重庆市特殊教育中心建设,主城区和区域性中心城市要建好当地特教中心,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其他区县(自治县)要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办好特殊教育学校,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把我市建成西部地区特殊教育高地。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及培训。应用现代远程教育等手段,发展残疾人成人教育。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通过减免学杂费、书本费等费用,给予适当生活补贴,保障残疾学前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鼓励从事特殊教育,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手语翻译特殊教育津贴政策。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一)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逐步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把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政府专项目标考核。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市和区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要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用工情况调查和残疾人比例核查工作。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或贫困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将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和政策扶持。对残疾人自愿自主创业的,要在免收项目审批、证照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扶持。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全面提高残疾人综合就业能力。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十二)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管理机构,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和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开辟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优惠开放。

      五、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三)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建立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医院)、就业培训中心、文体中心、托养中心、特教中心(学校)、维权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技术和人才资源中心作用,搞好全市残疾人各类服务的示范、指导工作。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功能齐全、规模适度的综合性服务中心,发挥窗口和阵地作用,搞好本区域残疾人服务的推广、带动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残疾人的各种服务。加强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制定无障碍建设实施办法,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市和区县(自治县)残联要参与对无障碍建设的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工作,会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促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落实。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公共交通工具要加快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电视台要开办电视手语新闻栏目,电台、报刊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栏)目。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十五)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综合性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六、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六)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纳入中小学德育等课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结合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七)创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方立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八)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拓展对外交流领域,加强与国内外慈善机构的合作,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

      (十九)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分管残疾人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残疾人工作汇报,认真研究部署残疾人工作,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多为残疾人办实事。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十)加大残疾人工作考核力度。党委、政府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城乡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

      (二十一)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残疾人事业。

      (二十二)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根据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完善市和区县(自治县)残联组织机构,配备与残联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建立完善区县(自治县)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

      (二十三)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二十四)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地方残联干部的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一级残联协助”和“上一级残联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成员负有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和提出使用建议的责任”的要求,下一级残联配备班子成员时要征求上一级残联的意见,切实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解决好残疾人工作者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加强康复、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

 

录入:伊然 添加: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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